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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贤视角丨恶意抢注+持续侵权,法院支持高额赔偿!

2026.02.13 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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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读


在知识产权维权实践中,侵权方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屡见不鲜。恶意注册情节在侵权行为定性、赔偿酌定中如何体现?近日,A公司诉B公司、C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(已生效)。本案中,被告B公司在其持有的商标被宣告无效后,仍持续申请注册15件近似商标,并在多个线上平台销售侵权商品。法院将被告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定性为“具有积极实施侵权的故意”,并作为酌定赔偿的重要考量因素,最终酌定赔偿60万元。


一、案情速览:从恶意抢注到多渠道持续侵权


A公司是烘焙设备领域的知名企业,其核心品牌对应的第7类、第11类英文商标及对应中文商标,经过二十余年持续使用和宣传,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,并先后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。


被告B公司成立于2012年,与A公司系同行业企业,存在直接竞争关系。自2019年起,A公司针对B公司申请注册的近似商标提起无效宣告,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裁定B公司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与A公司核心品牌商标构成近似,予以无效宣告或不予注册。


然而,B公司在收到首次商标无效裁定后,非但未停止侵权行为,反而在此后又密集申请了14件新的近似商标。与此同时,B公司在网络平台上持续销售标注近似商标标识的烤箱等商品。被告C公司(与B公司股东完全相同、注册地址曾高度重合)则通过其官网等平台展示、销售同款侵权商品。


二、法院裁判:恶意情节纳入赔偿考量


(一)商标侵权及共同经营认定

法院经审理认为:B公司在网络平台上使用被诉标识销售商品,C公司在其官网展示侵权商品,构成对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。鉴于B公司与C公司股东完全相同、曾共用经营地址、共同参加展会,且C公司销售B公司生产的侵权商品,认定两公司构成共同经营,承担连带责任。


(二)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定性(本案核心亮点)

法院指出,根据《商标法》第四条、第四十四条,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已有专门的无效宣告程序予以规制,属于获得权利的程序性行为。而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二条旨在规制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。B公司的注册申请行为尚未进入市场经营和竞争领域,故不宜直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。


但是,法院强调:B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因与A公司注册商标近似被宣告无效后,再次申请注册包含相同或近似主要部分的商标,具有积极实施侵权的故意,应认定为恶意侵害商标权,在确定商标侵权赔偿金额时应当予以考虑。


(三)赔偿数额酌定

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,酌定赔偿数额为60万元:

1. 商标知名度;

2. 被诉商品售价;

3. 主观过错程度、纠错态度;

4. 侵权行为性质及后果。


三、案件启示与警示:恶意抢注构成恶意侵害商标权,显著加重赔偿责任

1. 重复申请注册构成"积极实施侵权的故意"

法院明确指出,B公司在持有的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,再次申请注册包含相同或近似主要部分的商标,该行为已超出正当权利行使边界,应认定为恶意侵害商标权,具有积极实施侵权的故意。

2. 恶意注册情节直接影响赔偿数额法院在酌定60万元赔偿时,特别将B公司"积极实施侵权的故意"作为核心加重情节予以重点考量。虽然商标行政程序已对恶意注册予以无效宣告,但民事侵权赔偿环节仍会对该恶意进行"二次评价"——注册时的恶意越强、抢注数量越多、持续时间越长,民事赔偿数额相应越高。


 结语:

本案胜诉不仅维护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,更彰显了司法机关对"恶意抢注、持续侵权"行为的严厉态度——恶意注册绝非"零成本"试探,而将成为民事赔偿的重要加重情节。企业在经营中务必诚信守法、自主创新;当遭遇恶意抢注时,及时委托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制定维权策略,是有效止损、获得高额赔偿的关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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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介绍



叶琦炜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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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

专利代理师

中级经济师(知识产权师)、中级技术经纪人

东莞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知产代理机构专委会委员

珠海高新区知识产权调委会特邀调解员


叶琦炜先生毕业于湖南大学,拥有法律职业资格和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双证资质,具有理工科+法律的复合专业背景。从事知识产权法律行业10年。从业至今,已代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、知识产权类诉讼逾100起,代理专利申请500多件,辅导50多家企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标准(GBT 29490-2013),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知识产权FTO服务。代理案件入选为“2024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”、“2023年度知识产权荐学习案例”(主办单位: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);2023年、2024年度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”(主办单位:广州市律师协会);服务客户包括: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、东电化电子元器件(珠海保税区)有限公司(TDK)、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。


付奕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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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

专利代理师

教育背景: 中山大学 法律硕士/华南农业大学 工学学士

执业领域: 专利、商业秘密、商标、著作权、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法律事务。尤其擅长机械等技术领域专利案件、商业秘密案件

付奕昌先生,具有技术和法律双重教育背景,持有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师执业证,自2012年从事专利代理法律服务工作,熟悉知识产权诉讼实务,尤其擅长专利诉讼和专利无效,累计代理专利无效和诉讼案件上百件,代理案件曾多次入选人民法院、广州律师协会、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等典型案例,曾获评2019年广东省十大新锐专利代理师。服务客户包括美的集团、顾家家居、日立电梯、吉列、宝洁等国内外知名企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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