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案中,被告B公司在其持有的商标被宣告无效后,仍持续申请注册15件近似商标,并在多个线上平台销售侵权商品。法院将被告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定性为“具有积极实施侵权的故意”,并作为酌定赔偿的重要考量因素,最终酌定赔偿60万元。
本案中,S公司委托广东嘉贤律师事务所庞学哲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,专业、高效地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。